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
所在地区: | 江苏 苏州 苏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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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6 08:21:00 作者:tbk天标检测
根据《国务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 34号)相关要求,摩托车乘员头盔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全盔:保护了头部所有位置,包括下巴,是防护效果尤其好的一种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7号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5号令)等法律、行政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基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摩托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认证依据标准:GB 811 摩托车乘员头盔: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尤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型式试验项目为本规则第2条中相应标准适用的强制性条款。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1)工厂***能力检查: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夭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工厂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规定的检查项目,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等。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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